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质量、建筑市场、住房建设、标准定额和建筑节能等建设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河南行政处罚法执法条例主要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遵守本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和规范。这一条例的制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自2023年1月1日起,条例开始生效,对行政执法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3、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4、年1月1日。根据查询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信息显示,《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该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法律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中,强调了对执法人员行为的严格监督和责任追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机关会按照规定处理这些举报(第二十条)。
3、在沈阳市实行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规定了详细的执法规范。第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必须至少有两人,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面对调查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九条 市各执法部门转发上级有关经济处罚方面的规章和文件,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重要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第三章 罚没执行第十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按法定程序执行罚没,没有建立执法程序的,必须建立,同时必须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机关内部罚没管理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试行)
1、第一条 为了使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则。
3、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过程中的责任和处理方式。首先,第三十条阐述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违规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上级机关有权要求下级限时改正,并在限定期限内提交改正报告。如果下级未改正,上级有权依法撤销其不当设定的行政许可。
4、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需加强自我监督,确保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进行,同时上级机关也会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发现不当行为会提出改正意见。对于接到的违规举报和投诉,司法机关会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必要时会保密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
5、第二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其事项必须依法设定,实施主体也需依法确定。遵循《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司法机关需依法实施许可,并对许可行为和相关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措施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督促。第六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自已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法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制定并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和制度。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受理有关执法行为的来信来访。受理对行政行为的申诉。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检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必须具有良好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2、《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是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对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的领导、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特别是对规范行使调查措施权提出严格要求。
3、并将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监督执纪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进行。二是为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必须严字当头,一严到底,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
4、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特别是对规范行使调查措施权提出严格要求。法律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贯通,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将发挥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作用。
5、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是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由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认真遵照执行《规定》,确保国家监察权规范和正确行使。
6、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
为加强大连市的行政执法争议管理,提升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推动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凡出现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均适用此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4、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他组织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督查、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法律依据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法律分析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公安机关内部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是由公安部发布的为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其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于1999年6月11日开始实施,期间经过两次修订。
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主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修正)
1、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9]48号已被1995年8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涵盖。6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9]73号已被1999年8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涵盖。
2、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3、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工作的指导。
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5、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6、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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